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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增值税!这是我的最新最全税率表,太全了:银河游戏国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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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本文摘要: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最新政策及要点(近几年增值税变化)。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最新政策及要点(近几年增值税变化)。目录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三、调整出口退税率四、调整离境退税率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规模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附录--营改增以来增值税革新历程详细内容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入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入口货,原适用16%税率,或原适用10%税率的。【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修建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稳定。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修建、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入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物、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住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划定的其他货物。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根据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根据原适用税率补开。购置方取得销售方补开的调整前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现行划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整之后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率调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列次。

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根据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举行冲减。【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措施》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政策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根据10%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原适用10%扣除率的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根据10%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物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根据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物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未接纳农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审定扣除试点实施措施),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物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盘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盘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物,从根据浅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盘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物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物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物买价和9%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4.农产物审定扣除措施划定的农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5.未纳入农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审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根据10%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切合上述划定的,可以凭据划定法式,根据10%的扣除率盘算抵扣进项税额。6.纳税人购进农产物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需要划分核算。

未划分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物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物买价和9%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3.《农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审定扣除试点实施措施》(财税〔2012〕38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三、调整出口退税率【政策要点】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适用工具】出口企业【适用条件】切合出口退(免)税相关划定【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措施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措施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措施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盘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到场免抵退税盘算。4.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划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存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四、调整离境退税率【政策要点】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11%2.适用9%税率的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工具】境外游客【适用条件】1.同一境外游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置的退税物品金额到达500元人民币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置日不凌驾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游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境外游客”,是指在我国境内一连居住不凌驾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域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署理机构的口岸,包罗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游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置且切合退税条件的小我私家物品。2.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的管理流程可分为游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署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3.2019年6月30日前,境外游客购置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根据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根据调整前11%的退税率盘算退税。4.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境外游客购置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通告》(财政部通告2015年第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治理措施(试行)>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41号)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根据上述划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浅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团体福利或者小我私家消费的,根据下列公式盘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根据划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根据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盘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盘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之前划定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新取得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取得有效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举行抵扣。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门的不动产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盘算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盘算增量留抵税额。2.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此前根据划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通过填写《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发生的,因此不应计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在管理当期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5号)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规模【政策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1.与企业建设正当用工关系的职工2.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的海内游客运输服务3.切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划定,未用于团体福利、小我私家消费、浅易计税、免税等项目4.取得正当有效的扣税凭证【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纳税人提供国际游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置国际游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并开具的海内游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可直接抵扣或盘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在此之前发生的则不能盘算抵扣。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手写无效),不包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远程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外籍员工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海内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根据划定其进项税额允许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划定盘算进项税额,但民航生长基金不能盘算抵扣。根据现行政策划定,航空署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规模,应根据6%税率盘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规模,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企业建设了正当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海内游客运输用度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游客运输用度,不能纳入抵扣规模。例如,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其嘉宾或客户支付的海内游客运输用度部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谋划所需,如属于团体福利或者小我私家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7.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根据以下划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根据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航空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根据下列公式盘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根据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8.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划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划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等,除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栏次中外,还需将相关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游客运输服务”中。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5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2016〕36号印发)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主体】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执行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注意事项】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的划定,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物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可根据10%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详细规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是根据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盘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盘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根据现行划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行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气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划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6.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即是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浅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行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若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根据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凌驾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即是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1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在盘算销售额占比时,全部销售额包罗根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根据浅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既包罗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浅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根据划定即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39号通告划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3.享受差额计税的生发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到场盘算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举例而言,新设立的切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挂号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切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1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凭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盘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根据5-7月累计销售情况举行判断,即以100/(100+30)盘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根据划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15.如果某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可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则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不再举行相应处置惩罚。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罗正数也包罗负数。16.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根据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举行勾选确认。

1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根据划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1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转出当期按划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切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根据以下公式盘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组成比例×60%【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同时切合以下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连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一连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品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注意事项】1.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切合划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品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品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切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划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4.公司现在的信用品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公司在六个月后调整为B级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不需要等到成为B级纳税人后再一连六个月满足条件时申请留抵退税。5.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划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根据刑法尺度做了规范。6.退税流程方面,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因为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盘算和后续核算发生影响。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措施的,管理免抵退税后,仍切合留抵退税划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根据“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举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措施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发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根据退税资格条件举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连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一连六个月”是不行重复盘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一连六个月”的盘算期间,不能再次盘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9.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灵活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部门游客运输服务(盘算抵扣、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并不在退税的规模之内,但由于退税接纳公式盘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清除在留抵退税的规模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举行了清除。10.此次深化增值税革新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划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泉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税务、xiaochengshuiwu、税政第一线、逐日财税资讯。优财独家推出的2020年CMA新纲课程已经上线,详情咨询:http://www.ucfo.com.cn/bj/cpc/#t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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